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4、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83年5月以后出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8年5月以后出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应在50周岁(1973年5月以后出生)。
5、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成熟型人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相应专业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专业技能、工作业绩突出。
6、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与国(境)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应在2024年7月31日以前取得。其中,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报考的,须于2024年9月30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7、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8、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9、取得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按照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10、采取“承诺+容缺”方式两种情况:一是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规定时间内后补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待正式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后,方可进行公示、聘用;二是对暂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可采取“承诺+容缺”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取得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次年兑现奖励政策。
11、不得报考的情形: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服务年限未满(含试用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报名日期开始前6个月内,应聘人员身份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实名制人员或控制总量人员的,不得应聘。其他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经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同意,并于面试前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有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1.具有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眼科、急救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肿瘤科、内分泌科、泌尿外科、血液内科、风湿免疫科、血管外科、麻醉学、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等专业;
3.具有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