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2023年第二次公开招聘28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单位: 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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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位数量:   24

招聘人数:   28

学历要求:   本科及以上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3-08-25

工作地点:   绍兴

公告详情

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水平,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8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应聘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嵊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普通高校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如为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招聘岗位要求取得学位的,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一致,2021年及以前毕业的考生和研究生学历的考生还须取得相应的执(专)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三)下列情形同等对待: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四)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1987824之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年龄要求在45周岁及以下(1977824之后出生),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五)应聘对象不限户籍范围;

(六)具有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本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有以下情形的不宜应聘:

1.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聘;

2.属于《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

3.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4.现役军人;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或在编人员;

7.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与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包括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824(周四)-825(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五楼大会议室(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1号)。

3.现场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打印的报名表一份(附件2),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021年及以前毕业的考生和研究生学历的考生还须提供执(专)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毕业证书上专业名称只有临床医学等一级学科的,还需提供毕业院校盖章的研究方向书面证明;2023年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只限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如报考相应硕士研究生岗位的,需提供2023年住培合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定向委培生还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若应聘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同意报考证明必须在2023724后出具的方为有效),不能提供的,视作不符合应聘要求。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的岗位无效。同时,考生所报考岗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将根据招聘主管部门意见适当降低招聘比例或核减、取消招聘计划。已报考但被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及时联系,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应聘条件的岗位,因考生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

(二)考试

采用分类考试形式,招聘条件学历学位要求为研究生硕士学位的或其他要求为中级(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岗位采取直接面试的考试方式,其他岗位采取笔试加面试的考试方式。

1.笔试。笔试时间初定为92(周六)上午,最终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试不指定参考复习用书,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笔试满分为12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笔试不合格者,不列入面试对象。

考生须于202391(周五)规定时间内(8:30-120014:30-16:00)持本人身份证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420办公室(三江街道兴旺街1号)领取笔试准考证,请考生合理安排好时间,如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聘计划3名及以上的岗位,按1:2确定),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面试不合格者,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入围面试人员放弃面试的(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或不能及时提供面试通知书、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相应岗位不再递补。

直接面试的职位根据面试成绩(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其他职位笔试、面试成绩合并计算总成绩(即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若笔试成绩也相等,将另行组织复试,复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时间:体检、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考察对象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相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由招聘单位负责,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规定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因在体检、考察中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将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之前,在该岗位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公示和聘用

1.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有工作单位的必须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再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批准聘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或发现聘用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和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相应岗位不再递补。

四、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报名材料或信息不实,通过伪造、涂改证件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扰乱报名秩序和招聘工作安排的;

2)在公开招聘考试中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

3)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他人隐瞒事实,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或影响考察结论的;

4)故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或在体检过程中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通过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方式进行作弊,影响体检结论的;

5)攻击公开招聘公告发布网站,扰乱公开招聘秩序的;

6)招聘结果公布后,为达到个人目的,造谣诽谤,恶意举报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的。

2.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

3.本次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5年内不得调动。

4.根据全省统一要求,聘用后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人员3年内未取得相应岗位从业所需的执业资格和规培合格证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嵊州市中医院医共体总院、嵊州市妇幼保健院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6.本次公开招聘的信息均在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http://www.szzj.gov.cn/col/col1562689/index.html)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最新发布信息。

本次招聘工作接受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招聘信息中未尽事宜,由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按有关规定解释。

咨询电话:

1.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0575-83275215

2.嵊州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嵊州分院)医共体总院人事科0575-83338396

3.嵊州市中医院医共体总院人事科0575-83027620

附件12023年嵊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docx

附件22023年嵊州市卫健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docx

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嵊州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嵊州分院)医共体

嵊州市中医院医共体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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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szzj.gov.cn/art/2023/8/14/art_1530087_59049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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